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教学竞争,深化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重点是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青年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优先考虑。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教学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上款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教改项目成果,可申请教学成果奖,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五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踊跃承担并积极完成组织分配的教学任务,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教学工作量饱满,无教学事故;
(三)教学效果显著,大多数教师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学生感到满意。
第三章 成果申请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系(部)或有关单位向学校管理部门领取教学成果奖申请表;
(二)申请集体或个人填写教学成果申请表;
(三)系(部)或有关单位在考核、初评的基础上,按学校分配的指标择优向学校推荐,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成果评审
第七条 对申请教学成果奖项目,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采用听取汇报,检查有关材料,听课,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等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审查,然后提出获奖人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向全校公布。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广大教师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争议期制度。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布的成果权属有争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如有弄虚作假,敷衍塞责者,即取消获奖资格,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五章 成果奖励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每五年评选一次,安排在上半年进行,分设一、二、三等奖,成果特别突出的,或获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可授予特别奖。
第十一条 对获奖人员,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奖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与相应的科研成果同样对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