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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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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3-06-06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提高校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活动的积极性,增强我校的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促进科研工作的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地方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根据科研经费的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山西省各厅局、长治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等。
(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使用的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工费: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二)设备费: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
(三)修缮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四)能源材料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试验外协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六)会议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七)差旅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八)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九)国际合作交流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十)管理费: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
(十一)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四章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第五条 配套经费资助的对象
凡以长治学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我校教职工为项目主持人的国家级、省部级立项的研究项目课题,可以获得学校相应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为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取得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提供资助。
第六条 配套经费资助的力度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资助的对象,分国家级研究项目和省部级研究项目两个层次。国家级的一般课题、部级和省级重点课题,学校按其划拨经费的1∶1.5予以配套;省级一般立项课题、厅级的基金项目课题,学校按其经费的1∶1配套;有文件公布,但未划拨经费的省级立项课题,学校按每个项目5000元进行资助。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不论以何种渠道、币种、拨款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经费到校后,学校将按争取到的实到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的科研管理费,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其中纵向项目5%、横向项目7%,校级立项科研项目除外。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并负责签字报销。主持人有其它在研课题时,经费合并,原经费本注销。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研究计划的实施,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科研经费报帐限额严格按经费下达部门有关规定管理;项目经费报帐至项目总经费的三分之二后,必须提交项目结题材料,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使用。
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持经费本、报销凭证按下列程序办理: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长签字,主管领导签字,然后到财务处审核、报帐。
第十条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长治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及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由课题组其他成员继续研究。科研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按照项目计划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本交科研处存档。
第十二条 科研处和各系(部)应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学校财务部门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用科研经费所购买的图书、资料、设备(包括自制仪器)等均属学校资产,须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