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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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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3-06-06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以及学校自选项目和其他由我校科技人员承担且列入学校科研处管理的科研项目。
具体范围分为:
(一)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各部委,省市各委厅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如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社会)科学基金,省教育厅科研计划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我校与各厂、矿、公司、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或委托合同(协议)并由对方提供研究经费的科研项目。
(三)校级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指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校科研基金项目、校学科项目、校人才工程项目和校级科研专项。
第三条 我校对上述科研项目管理分为三个阶段:
(一)立项阶段;
(二)实施阶段;
(三)评审验收阶段。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部)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部)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拟立项的科研项目应进行足够的科研调研,在项目指南的框架下选定研究方向。属于理论项目必须进行大量文献资料调研,属于应用开发项目必须对现有技术和市场作充分调研,进行专利检索。
(二)科研立项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所选项目要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同时要发挥学校优势和地域优势,形成自己的特色。
(三)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广开渠道,大力开展对外协作,注意新兴学科的发展,积极开展高新技术跨学科交叉研究。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申请人应具备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勇于探索和创新,具有奉献精神。
(三)申请人应是我校正式在编人员。
(四)申请人应具备较好的科研水平和科研组织能力,适宜担任项目主持人并能够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七条 项目的申请与审定。
申报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应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科研处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申报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后提出推荐意见,经校领导同意签批后上报。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请每年进行一次,由各系(部)根据各单位的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需要及科研实力,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填写项目申请书或开题报告,学校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八条 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凡立项的科研项目,均要签订相应项目所规定的合同书或任务书。由相关项目负责人、学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由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及科研处留存备案。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之前因主观因素导致研究项目未能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水平较差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科研项目批准后,要按照规定指标及进度认真执行,以保证计划的严肃性。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及项目成员,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开题讨论。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对研究期过半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研究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三)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执行项目进展情况,应及时向科研处说明情况,并适当调整进度和人员状况,否则将停止后续经费。
第十五条 对研究时间过长、研究进展不大、研究方向不明、人力资源不足或经费资助缺乏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收回研究项目。同时要做好善后工作,认真总结,对其资料、实验记录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均应建立完整的科研档案,按计划提交“课题研究年度进展报告”(含论文、专利、中期评估及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需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一般包括原始数据资料(含图像、图件、照片)数据、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图集、软件(含文字注释)、验收鉴定材料、奖励证明等。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首先要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进行项目总结,及时向系(部)、科研处递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同时递交存档要求的所有技术资料。由校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及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组织评审:
(一)未在科研处备案的研究项目。
(二)不符合审核、验收条件。
(三)在申报参加项目人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不能进行而中止的,项目课题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中止或撤消课题研究的申请报告,申述理由和经费使用情况,报校管理部门经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项目方可中止或撤销;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还须报下达或委托单位批准。核查属实后,由学校冻结经费使用或收回经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应为学校所有,任何个人或课题组均无权擅自处理。所有科研成果在课题结束后均按科研处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归档,不得失散。对于材料不能全部归档或归档材料不全者给予相应的处罚。保密资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室等有关部门有权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办法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不符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