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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3-06-06  作者:admin  点击: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增强外聘教师的责任意识,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的界定
外聘教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学校,根据需要聘任在学校相关系(部)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并按课时计发酬金的专任教师。
二、聘请外聘教师的基本原则
1、各系(部)每学年在安排教学时,应按18:1的师生比例配备专任教师。其中内聘教师应达70%以上,其余师资可根据需要聘请外聘教师。
2、新建专业、新开课程,可根据教学需要聘请外聘教师。
3、聘请外聘教师的总量应控制在专职专任教师总数的30%以内。
4、聘任外聘教师需满足聘任基本条件,坚持择优聘任。
三、外聘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方法。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学士学位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在个别技能性强的专业中,可适当放宽聘请条件。
3、具有教授课程所需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原则上应有在高校任教的经历。
4、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新建专业或实践指导类课程可适当放宽。
5、身体健康,能完成所承担教学任务,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四、聘任外聘教师的程序
1、各系(部)在每年的6月初和12月初安排下一学期课程前,填报《长治学院聘请外聘教师计划表》,报人事处师资科。师资科会同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备案。
2、各系(部)负责以试讲等方式对外聘教师进行考核。考核时请外聘教师提供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做此项要求)等,以上证件复印一份交人事处师资科纳入外聘教师档案保存。
3、学校相关系(部)聘请的外聘教师,在接受系(部)教学任务前,须由系(部)与其签订《外聘教师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交人事处纳入师资档案;个别特殊情况可在外聘教师开课后两周内,收齐相关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协议书原件交人事处师资科。
4、经学校批准的外聘教师,前两周的讲课为试用期,各聘任单位及教学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外聘教师讲课的信息;不适应学校教学的工作者,应及时停止聘用。
五、外聘教师的待遇
经学校同意聘用的外聘教师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按学校外聘教师课时费标准发放聘任酬金。
六、外聘教师的管理
1、各系(部)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明确其工作职责、教学任务、教学要求及课酬标准,并向外聘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文件和教学用品。
2、外聘教师在授课期间不得擅自请人代课,一经发现立即解除聘用,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外聘教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授课,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部)请假,并按学校管理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4、外聘教师授课期间,要按照系(部)要求提交教学日志、教案等相关资料,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及院系(部)组织的教学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接受学校正常管理,教学效果差,考核不合格,且拒不改正者,学校将减半发放课时报酬或外聘报酬直至终止聘用合同。
5、各系(部)要建立外聘教师考核档案,聘期末由系(部)会同教务处对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教师职责和未完成教学任务者,不予续 聘。
6、因教学考核不合格解聘的外聘教师,两年内不得再行聘任。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