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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时间:2013-06-06  作者:admin  点击: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鼓励学术造诣深、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积极投身于本科教学,表彰长期从事基础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教学名师界定
教学名师是指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学术造诣深,教学艺术高,教学业绩突出,对学科和专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的、长期从事本科教学的在岗教师。
二、评选对象
担任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学任务、具有副教授(任职满三年)及以上职称的在岗教师。
三、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突出,有专题总结材料或业绩证据。
2.长期从事本、专科教学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观念,教学经验丰富,课程教学能体现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有教学经验总结材料。
3.课程教学质量高,艺术性强,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中起到带头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教学评价材料。
4.积极从事教学改革与研究,近五年必须完成以下条件的两项:
① 主持省级及以上的教研教改项目1项;
② 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集体成果奖个人必须是集体中的前三名);
③ 有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
④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的教学研究(或科学研究)论文;
5.五年来,一直承担本、专科基础课教学任务。近5年面向本、专科生的课堂教学工作总量不少于720学时。
四、评选办法
1.教学名师三年评选一次,各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推荐候选人1名。
2.各系(部)向学校教务处报送候选人申报书和有关附件材料(课程教案、经验总结材料、业绩证据、教学评价材料等),经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校评选委员会。
3.教学名师的评选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家进行,严格按照条件进行材料复核,超过2/3以上票数者,经学校公示后,发文认定。
五、奖励办法
1.学校对荣获校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2.被评为省级教学名师的校级教学名师,学校将按省级奖金的1∶1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