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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3-06-06  作者:admin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倡导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理念,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现就我校师德师风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紧密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积极探索师德师风建设的有效途径,教育和引导教职员工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师德师风建设,成为无愧于人民和时代的人类灵魂工程师。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师德师风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师德师风败坏者及时惩处。
第三条 坚持从严治教的原则。将师德师风纳入依法依规治教治校的范畴,做到有规必依,有禁必止,违规必究。
二、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
(一)爱党爱国,追求真理
第四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第五条 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积极传播先进文化,自觉抵制封建迷信、邪教和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第七条 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乐于教书育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八条 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不擅自加课、减课、调课、缺课,不迟到、早退,服从工作安排,任劳任怨,勇挑重担。
第九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教学常规,认真做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命题、阅卷、指导论文(实验、实习、设计和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工作。重视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
第十条 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三)廉洁从教,严谨治学
第十一条 不得变相买卖文凭,在命题、辅导、考试、评卷和选用教材等教学环节中不搞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在参与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标准,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十三条 不得向学生摊派资料、推销教材。
第十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法、党纪、政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荣誉。
第十六条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乐于扶危济困,见义勇为。
第十七条 坚持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第十八条 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十九条 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第二十条 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在教学公共场所禁止穿着暴露服装。
第二十一条 语言规范健康,待人礼貌真诚。
三、奖励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师德师风表现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留存教师个人档案,并作为评优评先、津贴发放、职务职称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学校对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优秀,并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每两年表彰一次,并授予“师德先进个人”称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师德师风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低聘、解聘、调离教师岗位处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盗用学校(单位)名义与外单位联合办学;以学校(单位)名义散发虚假招生广告;充当招生中介人,骗取考生及家长钱财;在办学中从事其它违法违规操作。
2.泄露试题,监考不严,评卷不公。
3.在参与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4.向学生摊派资料,乱收费;索取学生及家长钱财;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物礼金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5.酗酒或工作日喝酒影响正常工作;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等敛财;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6.利用职务、职权之便,猥亵学生和侮辱学生。
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工作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8.捏造事实,造谣中伤,诬告他人或组织,使其在声誉或其它方面蒙受损失。
9.因兼职而影响本职工作;利用学校资产或雇用学生从事与学校工作无关的营利活动。
10.不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导致教育教学效果差。
11.在撰写文稿及学术讲座中不顾事实,相互吹捧,替假冒伪劣商品做广告宣传。
12.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13.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4.见死不救,见危不扶,特别是当学生安全受到威胁时,无动于衷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15.管理和服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故意刁难学生,给学生造成严重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处理、处分的,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扣发工资或岗位津贴,并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延期或不得评职称职务。
第二十七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受调离教师岗位处理的,在重新应聘前只发基本工资,半年内未取得岗位的,按待聘对待。
第二十八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处理;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其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如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师德师风情况的评议纳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负责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分类:教职工本人自评、同行测评、部门领导测评。其中管理和服务部门人员本人自评占20%,同行测评占40%,部门领导测评占40%;教师本人自评占10%,学生测评占30%,同行测评占30%,系(部)领导测评占30%。
第三十二条 每年年底,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依照《长治学院师德师风评价体系》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测评,测评结果记入系(部)教师个人档案。教学单位要将本年底考核结果优秀的教职工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师资科留存,其他单位报人事处(组织部)留存。
第三十三条 评议结果为不合格者,如其主动改正错误、有效阻止影响扩大或主动挽回损失的,应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评议结果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为不合格者,应按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十四条 属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属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委和监察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属其它情况的,由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警告以上处分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况由学校人事处受理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1.校内外组织或个人提出的举报、控告。
2.新闻媒体曝光的事实。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提出的质询。
4.出现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决定的行为或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