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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教材建设实施办法

时间:2013-06-06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材建设,规范教材管理工作程序,提高教材建设、选用质量和教材管理水平,使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鼓励教师深化教学改革、更新教学内容,建设既具有我校特色又符合教学需要的优秀教材,充分满足教学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是指根据教学大纲为教学需要所编选的知识信息媒介材料,包括印刷出版物和非印刷出版物两部分。印刷出版物主要包括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习题集、案例等;非印刷出版物主要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磁盘、光盘等。
  教材分为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和内部印刷的教材两类。正式出版的教材统称为“正式教材”,内部印刷的教材统称为“内部教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教材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教务处处长、各系(部)主任为委员。
  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提出学校教材建设指导性意见,审定全校教材建设规划;制定教材管理的相关制度;指导和协调各学校教材建设小组工作;检查落实教材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学校规划教材立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组织学校教材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指导教材研究和评介工作等。
  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教务处负责管理教材建设与教材选用。
  第五条 各系(部)设立教材建设小组,各系(部)主任为组长、分管教学副主任为副组长、各教研室主任为成员,负责本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
学校教材建设小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本单位教材建设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审核选用教材的质量;组织本单位申报教材立项;指导本单位教材研究和评介工作,并向学校推荐优秀教材等。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六条 教材建设是指学校根据本校专业学科特色、教学方法特色和师资特长,有计划地编写、出版和使用教材。
  第七条 教材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教材建设重点解决当前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部分课程无适用教材或教材针对性不强的问题。重点是各专业的主干专业课程。对版本较多的公共课教材,坚持择优选用,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组织编写。
  (二)优势原则。教材的编写重点应放在学校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学科,优先支持围绕特色与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的教材出版。
  (三)创新原则。教材建设应鼓励创新,避免重复建设。优先支持符合教学需要、反映学科新成果、结构合理、教学改革力度较大、较好地反映当代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及优秀成果,与现有教材相比有明显特色的教材出版。
  (四)效益原则。教材建设应注意效益,优先支持学生受益面广且无适用教材的公共课、基础课教材出版。
  第八条 教材建设程序
  (一)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五年规划的时间段提出教材建设指导性意见,制定教材建设规划,作为教材建设的根本依据。
  (二)学校结合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及精品课程建设情况,并依据教材建设规划组织规划教材的立项工作。
  教材编写者应具备良好的业务条件。教材的主编,必须是从事本专业(学科)教学工作五年以上、教学效果良好、公开发表与拟建设教材相关的学术论文和教学研究论文十篇以上、具有副教授(高级实验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教师填写《长治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申请书》,经学校审核后报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学校教材建设立项的项目,与学校签订《长治学院教材建设任务书》。
  未完成已承担的学校教材建设项目者不得申报新的教材建设项目;被取消教材建设项目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教材建设项目。
  (三)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按时组织完成编写任务,负责全书的统稿和书稿质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编写完成后,经所在系(部)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初审,报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出版计划,组织出版。评审未通过的教材可重新修订一次后再次申报评审,未获通过则取消该立项。
  (五)规划教材由学校统一组织出版,版权归学校所有。教材经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主编与出版社签订教材出版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违约后的法律责任。各方须严格遵守合同中有关条款,以确保教材按时保质出版。
  第九条 教材建设经费与管理
  (一)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立项教材的销售收入。对列入出版计划的教材给予资助,资助内容包括:编写补贴、审稿费用、出版费用等。
  (二)编写补贴在书稿评审合格、正式出版后给编写教师支付,补贴金额由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根据教材编写工作量及编写质量进行确定;出版费用、审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三)学校对立项教材进行中期检查,以保证立项教材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完成情况较差的项目,责令进行整改直至取消立项。
(四)学校立项资助出版的教材,销售收入归学校所有;学校扣除本教材各项开支后如有结余,按结余的一定比例给予教材编写者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22.长治学院图书资料、教材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图书资料和教材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治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我校图书资料和教材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图书资料和教材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三、图书资料和教材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五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要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立
四、学校成立图书资料和教材采购招标投标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统一领导图书资料和教材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对招标、评标、定标等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领导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院办公室、教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图书馆、计财处、工会、教师代表组成。
五、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图书资料采购招标投标办公室设在图书馆;教材采购招标投标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图书资料和教材采购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图书资料需求和当年教学计划、教材征订数量额度,进行招标公告的起草、招标项目的调研、市场考察等;
  2、负责图书资料和教材采购招标投标的信息发布,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参与招标投标谈判与合同的签订,并及时向领导组汇报工作进度及相关信息;  
  3、负责图书资料和教材的采购招标出现争议与投诉等情况时的仲裁以及相关咨询等; 
4、审验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六、为确保教材采购质量和提高教材课前到书率,各专业教材由教材招标小组统一进行招标采购,由教务处具体实施,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征订采购和发放教材。
第三章 招 标
七、招标方式:图书资料采购根据其连续性、分散性的特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教材采购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八、图书资料采购的招标因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教材采购的招标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11月中旬。
九、招标程序:
  1、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2、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招标前,招标办公室应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招标范围在有教材经营权图书经营单位或有图书二级批发权并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税务部门核发的纳税登记证。
第四章 投 标
十、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公告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十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竞标。
十二、投标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密封。
十三、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投标人在填写标书中遇到的问题。  
十四、领导组办公室接受投标书时应仔细核对,认真记录。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十五、开标由领导组办公室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十六、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十七、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作无效投标书:
  1、投标书逾期送达;
  2、投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书未能响应招标公告中的条款;
  4、投标书有涂改而未加盖单位公章或字迹不清晰。
  视作无效的投标书,领导组办公室应将投标书无效的理由通知该投标人。
  十八、领导组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认真阅标、询标和议标,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和评价。
  十九、评标委员会应就投标书中不够明晰的内容,向投标人进行质询。
二十、评标结束5个工作日内,领导组办公室以书面方式向领导组报批本次招标项目评标情况、首选和备选中标人。
二十一、开标、评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十二、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评标记录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包括开标时间、地点、投标供应商的名单、开标记录、评标方法和标准、投标供应商资质情况检查说明、投标无效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等。
二十三、领导组综合考虑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图书资料和教材的质量保证、供货时间保证、售后服务质量,确定中标人,并当场宣布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书只留正本,副本予以退还。
二十四、中标当日起,在校务公开栏中公示招标结果。
二十五、中标人与学校签署供货协议。
二十六、纪检监查室对图书资料、教材采购的全程进行监控。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二十七、纪律要求
(一)图书、教材采购招标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二)参与图书、教材采购招标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
(三)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须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
(四)图书、教材采购招标工作人员中,凡与供应商有亲友关系或有个人切身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图书、教材采购招标;
(五)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图书、教材采购招标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学校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二十八、下列现象属于图书、教材采购招标违规行为
(一)违反集体议标原则的;
(二)违反图书、教材采购招标工作程序的;
(三)向投标人透漏其它潜在供应商有关情况的;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九、本办法由长治学院招标投标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与修订。
三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23.长治学院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

  本科教学是我校的办学基础,由教授、副教授等高层次的教师授课,无论对专业知识的理解还是为人师表方面都将使学生更加受益,对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课堂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晋教高[2010]7号)文件精神,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特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如下规定。
一、全校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
二、各系(部)要采取措施,保证优秀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要积极鼓励、周密安排,切实保证每一位具有教授、副教授高级职称的教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尤其提倡为本科生讲授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三、如无特殊原因,每学年不服从各系(部)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将不再聘任为教授或副教授。
四、确有特殊原因,于某一学年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须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五、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
六、学校鼓励各系(部)邀请校内外知名教授为本科生开设任选课、讲座类课程,努力创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w � � `�* 0/- 生,从处分宣布之日起,停发所有奖学金和其它一切补助;
(三)留校察看期间,停发奖学金和其它补助;
(四)试读生试读期间,停发奖学金和补助,一切费用自理;
(五)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停发一个学期的奖学金;
(六)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停发两个月的奖学金;
(七)凡因破坏公私财物、盗窃、打人致伤造成损失的,都应按情节责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学生奖励、处分的处理及程序:
(一) 学生的奖励一般由班主任和班委会负责整理材料,系(部)领导讨论通过后,报送学生处,经由评审组评定审查后送学校领导批准。凡受奖励的学生,均填写奖励或荣誉称号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并发给荣誉证书;
(二) 违纪学生的处分统一由学生处办理。凡是考试作弊处分由教务处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三)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 对违纪学生处理的一般程序是: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班和系(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 违纪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均要装入本人档案,不予撤消。若解除处分则将解除处分的材料一并存入档案。
第五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建立良好的校园秩序,为学生的学习创造适宜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长聘请助理、伙食管理委员会、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等形式让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 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园内不准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学生组织、社团和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学生不得在宿舍等公共活动场所张贴、悬挂带有宗教色彩的宣传品。
第三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开展各项活动应当执行《长治学院学生社团、文体和社会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要进行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九条 计算机网络是教学和获取信息的重要资源,学生在使用学校的计算机网络时,应当努力发挥计算机网络对学习专业知识的作用,减少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游戏、聊天等对资源的无效使用。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校园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餐厅、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要爱护公共财产,损坏应予赔偿。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卫生,不说脏话,不随地吐痰;在规定的区域内张贴宣传品。不在公共场所起哄,聚众喧哗。
第四十一条 注意仪表美,保持衣冠整洁,不穿着过于暴露的服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豢养宠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入学时应当办理入住学生公寓手续,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爱护公寓设施,保持公寓整洁;不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在校外居住者,应当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 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工的劳动,服从管理。
第六章 学生早操及课外体育锻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鼓励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并把早操、课外体育锻炼情况作为对学生综合测评的重要指标。
第四十六条 组织机构与任务:
(一) 早操由各系(部)组织检查。早操检查组由系(部)领导、班主任及素质较高、对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同学若干人共同组成。
(二) 早操检查组负责检查全系(部)各班每天的出操情况,做好记录。每月月底向全系(部)通报。
(三) 学生早操形式和课外锻炼的内容,由各系(部)组织安排。班主任要认真组织学生按规定出早操和进行课外体育锻炼。每班每周课外活动不少于两次,具体时间由各系(部)各班安排。
第四十七条 各系(部)建立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奖惩办法,与学生的评优、评奖和对班级工作考评结合起来。
第七章 学生证和校徽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新生到校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由学生处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四十九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学生身份的标志,只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送人。学生证不得涂改。学生证在每学期开学注册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条 凡遗失学生证者,按下列手续补办:
(一)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补办原因,由班主任核实签署意见后,经系(部)领导审查属实后加盖公章。
(二) 学生持申请书到学生处开具补发证明,登报声明作废。由学生处核办补发。补发学生证或校徽时需交工本费。
(三) 第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补发一次学生证。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休学、留降级、转系(部)等原因变动学籍时,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处换领学生证。
第五十二条 学生被开除学籍、转学及毕业时,必须把学生证和校徽交回学生处,丢失的应按规定交费。
第五十三条 因家庭住址变迁,乘火车需变动半价乘车区间的学生凭父母单位和迁入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经系(部)领导核准后到学生处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涂改乘车区间的,将按违纪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