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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讨论稿)

时间:2013-06-06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加强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国家现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具有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身体健康,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对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由毕业生所在学校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省招生录取名册、学习成绩和学历相关证件等,经审查考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也可由我校授予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违反法律法规者;
2.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3.在校期间受到二次(含二次)以上记过处分者;
4.因考试作弊而受到记过处分者;
5.曾因成绩原因而留、降级者;
6.虽然批准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8门次(含8门次、考试旷考按二门次计)必修课(包括考试、考查和实践性教学评定环节)学分为补考后获得者;
7.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在《长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毕业者。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六条 发生在第五条第2、3、4款的学生,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要求授予学位:
1.获得硕士研究生考试复试通知者;
2.省级以上 (含省级 )课题的主持者(课题在授学位之前必须结题)或专利获得者;
3.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者;
4.个人及集体( 10名及以内主力队员)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专业及专业相关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者;
5.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研究报告、美术或音乐作品、文学作品 1篇,或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专著 1部,其作品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审核通过者;
6.在校期间由市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个人成果展(含作品展、专场演出等);
7.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获面试通知者;
8.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特岗教师”招考被录取者;
9.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以及在校时应征入伍正常退役后返校就读者。
第七条 执行第六条规定时,要严格把握各种奖励、贡献的认定工作,保证奖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当事人的学士学位,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有异议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进行公开答辩和立会审查,最后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秘书等若干人组成。
第十一条 各系(部)组成分评委员会,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进行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核申报授予学位的资格。
2.审批授予学位获得者名单。
3.复议并处理作伪等违反规定而错授学位的情况。
4.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宜。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在学生毕业前一周内召开例行工作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审议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并通过相应的决议。委员会的决议和有争议问题的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时,即为有效。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在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位者名单,记入本人档案,证书颁发以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为准。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本条例受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由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