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处理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违反考场纪律,按违纪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情节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交换答卷或传递纸条;
2、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等方式进行答案交流;
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携带规定用品以外的任何物件;
4、窥视和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8、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9、在衣物、身体的某些部位、桌面上或周围的墙壁上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10、试卷雷同;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利用通讯设备接收、接听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等);
12、其他与考试有关的作弊行为。
凡考试作弊的学生,该科目考试成绩以“舞弊”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情节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找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
2、组织作弊;
3、考试两次作弊者;
4、在考试过程中因作弊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并辱骂、殴打监考人员者;
5、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6、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四、违规行为认定程序
1、对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终止违纪学生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将其清出考场。
2、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详细记录违纪情况,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掌握好证据,对考生违纪使用的物品,应暂留保管,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监考老师应于考试当天将考场情况登记表交教务处。
3、对于缺考的学生,该科目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科目可在毕业前补考并考试合格才可取得相应学分。
五、违纪处理程序
1、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可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2、学生考试违纪一经认定,教务处、学生处立即予以通报;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决定。学生所在系(部)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送达学生本人。
3、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决定送达本人之日起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逾期不办手续且没有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者,学校将予以除名。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