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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长治学院监考规则

时间:2013-06-06  作者:admin  点击:

一、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半小时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考题、于开考前二十分钟到达考场,安排学生座次,并检验准考证件与本人是否相符。
二、监考教师在发放试卷后应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是否有误,提醒学生在答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班级等内容。
三、监考教师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四、监考教师必须保持强烈责任感,在监考时间不随意离开考场,不看书、看报、不闲谈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因监考失职,未及时发现作弊或对作弊不作处理的行为,被考场纪律巡视组发现或在阅卷时发现,要追究监考教师责任。
五、监考教师在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时,应及时提出警告,发现考生舞弊行为时,按《长治学院考试规则》第九条中规定进行处理。
六、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作最后检查。
七、考试结束,监考教师要认真清点试卷,及时回到考务办公室将试卷与《考试情况报告单》一同密封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