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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实施办法

时间:2013-06-06  作者:admin  点击: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校的本科教学质量,根据《山西省精品课程建设及工作实施办法》(晋教高[2003]9号),并结合我校精品课程建设的实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报条件及步骤
精品课程是我校课程建设的重要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
1.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基础课、专业课,已经在学校连续开设3年以上;
2.校级精品课程主讲教师要具有副教授职称,省级精品课程主讲教师必须具有教授职称;
3.具有可供上网的教学电子媒体,即教学课件、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并能在校园网上正常运行。
校级精品课程由各系(部)推荐,统一向学校申报,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选;省级精品课程由学校在校级精品课程中遴选推荐。
二、申报材料
1.精品课程申请报告;
2.精品课程申报表(电子文本与一式五份的打印材料),一份申报表中涉及到的原始材料(论文、专著、教材、教研立项等)的原件;
3.载有50分钟的教学录像与可供上网的教学媒体的光盘一张。
三、 评审标准与程序
1.校级精品课程的评选标准见附件,即《长治学院精品课程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分表》。
2.评审程序:资格审查、教学资源评审、教学效果评价(包括申报单位举证、审看录像、学生评价等)和公示材料(包括校园网上公示申请表、说明材料、网上教学资源、举证材料、教学录像、学生评价意见等)。
四、精品课程管理
⒈ 课程上网
精品课程一经确定,即由学校网络中心负责上传到指定网站,并确保课程在网上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⒉ 课程升级
为确保精品课程的质量,主讲教师要对所授课程定期升级。
⒊ 课程检查
精品课程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
⑴ 对达不到建设目标要求的校级精品课程取消校级精品课程的荣誉称号,但保留其一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的恢复其校级精品课程的荣誉称号,被取消校级精品课程的荣誉称号的课程 三年内不能重新申报校级精品课程。
⑵ 对后续升级建设不力的精品课程,提出告诫,并中止当年一切相关待遇,但允许其在一年期限内申请复查,一年内未申请复查或经复查仍无显著建设成效的,除保留其精品课程称号外,不再享受任何待遇。
五、待遇及经费
⒈ 精品课程除享受荣誉称号外,校级精品课程按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对待,省级精品课程按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对待,国家级精品课程按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对待。
⒉ 学校对精品课程提供经费支持(校级精品课程一门课5000元,省级精品课程一门课30000元)。精品课程建设资助费自评审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拨付。建设资助费的使用要在教务处登记、备案,由分管副校长批准支付。
六、建设计划
精品课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系(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本系(部)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在精品课程的选定、教师水平、教材配备、教学要求、教学方式、教学成效等方面精心策划、科学安排、加强建设,创建符合本系(部)专业发展目标定位的精品课程。要从经费、人员、技术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支持和保证。学校要求每个系(部)五年内至少要建成 2 门校级精品课程,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申报省级精品课程创造条件。
精品课程的建设不能仅仅局限在一门课程上来考虑,要正确认识精品课程的意义,发挥精品课程的示范与辐射作用。随着精品课程建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课程所在系(部)要以精品课程建设为先导,充分发挥其示范与辐射作用,利用精品课程的成果和建设经验,带动其他课程的建设,提升课程教学的整体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七、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