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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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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13-06-06  作者:admin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科专业建设,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以及《长治学院学院改革发展规划》有关加强和改进专业建设工作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定位为根据,以现有学科基础与教学资源为依托,优化专业结构,培育专业品牌,全面提高学校专业建设水平。
二、基本内容
明确专业建设目标、定位、特色,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教学文件、课程、教材、实验室与仪器设备、实习基地、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
三、组织管理
1.专业建设以系(部)为主,学校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
2.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参与专业评估,监控专业教学质量。
3.教务处负责对专业建设管理的具体协调、联络和组织工作。
4.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现有专业的建设计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5.专业建设实行负责人制。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系(部)确定,其基本职责是:拟定本专业建设计划,负责本专业建设计划的落实;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制定拟增设专业的筹建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配合学校做好新专业申报工作。
四、新专业申报
1.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每年30人;
(2)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课程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3)应有相关学科作为依托,具备完成该专业课程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办学经费、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2.申请设置程序
增设新专业要根据教育部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由系(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报教育厅审议,由教育部审批。 学校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专业审定。各系(部)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于每年9月1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人才需求论证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基本条件和其他情况;
(2)申请表,按照教育厅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3)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4)师资情况和任课教师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
(5)办学条件(专业办学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的准备情况报告;
(6)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召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对系(部)提出的专业设置进行审议,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上报教育厅。
五、专业评估
1.实行专业评估制度,各专业每4年评估一次。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1)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
(2)专业培养目标与人才需求情况;
(3)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4)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5)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情况;
(6)实践教学的建设情况;
(7)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情况。
2.评估的方式由自评、互评、学校综合评估与验收以及对毕业生跟踪调查等组成。
3.对专业建设的评估验收将分阶段进行。通过评估验收,对确实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某些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限期整改。对虽具备办学条件但非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专业,则减少招生数量或停止招生。
六、经费管理
1.专业建设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专业建设经费、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经费、新增专业建设经费、校级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经费以及其它有关专业建设的项目经费等。
2.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教学条件改善,人才培养调研,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等方面。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