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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3-06-06  作者:admin  点击:

为了加强教学与学籍管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师的主动作用,建立有竞争机制的教学管理制度,增强教学活力,特制定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分结构及学分绩
第一条 学分制的内容包含学时学分和学分绩。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的量,作为学生毕业、获取学位的依据;学分绩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作为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二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学分由理论课学分、实验课学分、实践课学分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门课程所获学分与考试成绩的乘积。
学生在某学期(或学年)学习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之和,即为该学期(或学年)的总学分绩。总学分绩除以该学期(或学年)学习的各门课程的总学分,即为平均学分绩。
平均学分绩可作为评定奖学金的基本依据。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公式为:
Σwixi w1x1+w2x2+ …… +Wnxn
y= ———— = —————————————
Σwi w1+w2+ …… +wn
公式中:y表示平均学分绩,w表示学分,x表示考试成绩,wx表示某门课的学分绩。如某学生某学期5门课,各门课的考试成绩为x1、x2、x3、x4、x5,学分分别为w1、w2、w3、w4、w5,则本学期平均学分绩为:
w1x1+w2x2+ w3x3+ w4x4+w5x5
y=—————————————————
二、课程分类与学分要求
第四条 教学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种,各专业教学计划对各类课程均规定有最低学分要求。
第五条 必修课是教学计划规定该专业学生必修的课程,是完成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的保证,它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践课,各专业必修课的总学分略有不同。
限选课是该专业较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或是与该专业相关的基础课和其它课程,专科限选课一般为16学分,本科为24学分。
任选课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爱好,自由选修的课程,任选课专科生三年最少修10学分,本科生四年最少修14学分;
学生阅读课外必读书籍,写出读书笔记,经系(部)评审小组审阅同意后,或在报、刊发表论文、社会实践课题研究、科学考察与实验研究、课件及科技制作,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各类比赛获奖等,均可取得奖励学分。
限选课学分和奖励学分可替代任选课学分。
第六条 各专业学生必须完成本专业规定学分方可毕业或获得学位。
三、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有部分课程可采用笔试与口试、笔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试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一周集中进行。
考查着重平时进行,主要采用检查作业、笔记、考勤与小测验、小论文、实验、习题课、课堂讨论、社会调查、单元测验、背诵、随堂笔试等方法综合考核。
考查亦可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或随课程结束进行。
实习、见习、劳动、军训等课程,完成后一周内即给出考核成绩及学分;体育课考核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完成。
第八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均为考试课,任选课可以是考试课也可以是考查课,公共体育课的考核可按考查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和期中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综评成绩等于平时考核(占10%)加期中考核(占20%)加期末考试(占70%)。期末考试和综评成绩皆达60分,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或用百分制记分。
理论和实验合为一门课程时,理论与实验操作所占考试成绩的比例按各自所占课时比例确定。
第十条 无论考试考查,成绩均应记入平均学分绩。在计算平均学分绩时,五级分制一律按下列关系折算成百分制:
优-90,良-80,中-70,及格-60,不及格-0。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方能取得考试(考查)资格。凡无故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或未完成规定的实验、少交实验报告、作业不达应交数量的1/3及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按有关规定重修该课程。
军训、劳动、见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未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随听课班级参加考试(考查)。旷考、考试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记,必须重修、作弊者有悔改表现的,本人提出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才能重修。
第十三条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学生如果对某门课程所取得的成绩不满意亦可重修,最后以考试最高分记入档案。重修考试随听课班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重修原则上应跟班听课,特殊情况经任课教师同意、系(部)主任批准,可酌减听课时间,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全部作业或实验。
第十五条 学生重修应填报《课程重修申请表》,一式三份,所在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任选课不及格可重修该课程,亦可另选其它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方可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随下轮该课程考试进行。
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按计划开设的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在毕业学期学校统一组织一次考试。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对部分课程可免修自学,直接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在80分以下必须重修。
“两课”课程、体育课、实验课和实践课不得免修。
四、选课原则与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在第一学年,只能按教学计划修读必修课。教学计划是选课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修读必修课和实践课,在教师指导下依照有关规定选修限选课、任选课,以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的要求。
第二十条 学生在每学期第十四周根据教务处和系(部)公布的选修课,对下学期的修读课程进行选报,系(部)教学秘书汇总选课学生名单,一式打印三份,并具体落实开课时间地点后,在学期的第十七周将名单一份送任课教师,一份送班主任通知学生下学期按时上课,一份系(部)留存。
跨系(部)选修课、任选课、公共限选课,选课学生名单由教学秘书交各有关教学单位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系(部)留存一份,由教务处公布开课目录,上课时间、地点及听课人数。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将考核成绩登在《选修课成绩单》上,签字后,限选课交回系(部)办公室,任选课交教务处教学管理科。限选课和任选课成绩由教学秘书通知学生本人,并将教师签字的原始成绩单送教务处,输入计算机,登记全校学生成绩总册。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人数过少(文科未达60人,理科未达40 人)的课程要停开。由于选课人数不够而停开,由教学秘书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选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自行改选其它课程,未办理手续,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五、学制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科生标准学制为三年,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专科为3-4年,本科为4-6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如不能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同意,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专科最多为一年,本科最多为两年。延长期按全额交学费。若本人不愿延长,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学年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未取得学分者,不得重修,应作留级处理。若学年的第一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已达三门,第二学期可跟班学习,学期末办理留级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一学期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未取得学分者;
2.在规定学制内所获得的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3.在校学习期间,专科生超过其学制一学年、本科生超过其学制二学年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课程,但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2.毕业时,虽修满规定的学分,但有一门必修课或限选课未取得学分者;
3.在校期间,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考试作弊一次者;
2.《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取得合格证者;
3.因成绩原因,修业年限超过标准学制年限者。
六、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从2002级开始执行本办法;专科生从2003级开始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