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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教学工作管理条例

时间:2013-06-06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建立稳定有序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各专业的培养目标,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教学计划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教学安排的依据,各专业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课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改变课程设置和开课的先后顺序。
第三条 教学计划不能适应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时,可以修改。但必须由所在系(部)写出书面修改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最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方可执行新计划。

第三章 教学大纲与教材
第四条 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
第五条 各门课程都必须采用教育部统编的教学大纲(或省级统编大纲),没有统编大纲的,可以由教研室组织编写,系(部)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各专业必须选择国家统编教材、社会公认的优秀教材、教育部推荐的面向21世纪新教材。没有统编教材的,使用自编或联合编写的教材,必须由系(部)主任审核,经有关专家认定,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教学纪律与教学秩序
第七条 为保证良好稳定的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课程表,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各门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表的安排执行,不得提前或推后结束课程。
第九条 任课教师在学期中间一般不安排离校出差,如遇特殊情况,须系(部)主任同意,经教务处批准,按要求认真填写《调课审批表》。
第十条教师必须认真备课,不得无教案上课。
第十一条 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第十二条 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时不开手机,不得抽烟;除年老体弱外,不得坐着讲课;要注意行为举止、仪表仪态。
第十三条 教师要给学生布置适当的作业,并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 考试要在教学大纲规定的范围内命题。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 讲课中有政治性错误;
(2) 因教师个人原因,造成学生不满,导致学生闹事、罢课等。
(3) 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4) 泄漏考题;
(5) 漏收或丢失试卷;
(6) 阅卷有舞弊行为;
(7) 一学期旷课4节以上(含4节)。
第十五条 发生违纪或造成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认识态度,学校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销教师资格的处分。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社会人员来校进修、旁听,须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办理交费、注册等有关手续。任何系(部)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进修生、旁听生。
第十七条 在教学时间内,未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教师和学生不得擅自到校外参加比赛、演出等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校内各有关部门计划进行的全校性活动,需占用教学时间,应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九条 凡教学计划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所有学生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条 要保持教学、阅览、自习场所的安静,任何人不得在附近大声喧哗,或以任何形式干扰上课和自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