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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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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3-06-06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长治学院接受本科、专科教育的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长治学院的根本任务是要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大学生。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严治校,优化育人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长治学院的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长治学院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长治学院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请假和考勤制度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规定,按时参加学习、劳动和其它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时(包括上课、自习、实习、劳动、军训、考试及校系组织的集会和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有效。
第八条 学生在双休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寒暑假)要离校时必须向班主任报告。学生在双休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中集体离校外出活动的,不论离校时间长短,一律写出书面报告,由系(部)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九条 请假审批程序:学生请假需先经班主任批准,并填写请假单,然后按请假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单,由学生交班主任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请假期满,学生持经班主任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单到最后批准单位、批准人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 请假权限:
(一)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二)请假七天以内由班主任签注意见,系(部)领导批准;
(三)请假一周以上由系(部)领导签注意见,经学生处批准;
(四)在开学注册、考试、鉴定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无论假期长短,均须学生处批准,请病假者必须提交县以上医院诊断及有关证明;
(五)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准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经实习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二)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三)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四)假满后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者;
(五)假满后未按时归校,或不销假者;
(六)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又不参加学习或其它活动者;
(七)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代自己请假或事后补假者;
(八)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勤:
(一)学生考勤工作由班长和学习委员负责,每次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必须检查出勤人数。并如实填写学生考勤登记表、教师日志。各班要在每月的1—5号将上月的考勤表经班主任签字,报系(部)主任审核。各班每月要将考勤结果在本班公布。
(二)学生考勤统计时数及标准:每天按六学时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劳动、军训、开会无故缺席,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旷课学时。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优良的校风、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
(一)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等。
(三)奖励内容:
1. 奖学金:按奖学金管理条例,一学期评定一次,实行动态式奖励。
2.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均按相应评选条例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3. 对在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或在参加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做出贡献,参加各种比赛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可给予单项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
4. 按照相应的评选条例,推荐省级及以上评优人选;
(四)表彰决定和事迹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处分规定:
(一)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的处理,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实事求是,给予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处分;
(二)对学生处分分为五种:1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法,受到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以上处罚者;
(三)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进行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其他宗教活动者;
(四)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
(五)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
(六)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主谋、带头者,动用器物打人,使人重伤、致残者,勾结校外人员来校内行凶闹事者;
(七)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
(八)盗窃、诈骗或以其它非法行为侵吞公私财物,价值在二百元以上者,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
(九)故意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二百元以上者;
(十)多次聚众赌博的主谋;
(十一)道德败坏,有严重流氓行为者;
(十二)伪造各种证件和有价证券,情节恶劣者;
(十三)参与贩毒、吸毒者;
(十四)有卖淫、嫖娼行为者;
(十五)违章用电,屡教不改,造成重大危害、灾害者;
(十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考试两次作弊者;
(十七)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
(二)聚众打架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扩大事态,动手打人使人致伤者;
(三)参与赌博并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者;
(四)阅读非法书刊、观看非法音像制品者;
(五)在上课、集会、演出时或在餐厅就餐等公共场所中肆意起哄、捣乱、滋事扰乱秩序者;
(六)在上课、集会、演出或在餐厅提供伪证诬陷他人,造成被害人名誉、精神或其它损害者,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七)因私接电器引起火灾等严重事故者;
(八)盗窃、诈骗公私财物二百元以下者。
第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之日起算起。
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察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或犯有新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行为够上此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毕业证。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违反治安条例被处以警告、罚款者;
(二)期末考试作弊者(毕业考试及补考作弊者作结业处理);
(三)参与聚众斗殴或动手打架情节较轻者;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
(五)对违纪事件知情不报、提供伪证、无理取闹、企图包庇肇事者,干扰调查处理者;
(六)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学生会、自律委员会等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七)偷盗或撕剪图书馆、资料室书刊资料者;
(八)有意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一百元以下者;
(九)被保卫人员确认撬窃,但未窃得财物者;
(十)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脏、销脏等活动者;
(十一)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信、偷盖公章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二)转借或违章使用学生证等证件,有损学校声誉者;
(十三)因使用电器造成事故者,擅自使用电器经教育不改被查出三次以上者;
(十四)在校舍内参与赌博者;
(十五)留宿异性宿舍或将异性留宿在宿舍者。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有以下情形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学生守则和学校各类规定,不听从教师、工作人员的劝阻和批评,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者;
(二)在餐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合酗酒、抽烟、哄闹、乱摔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四)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者;
(五)有夜不归宿行为者(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参加各种公益劳动和集体活动,一学期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者;
(二)在教室、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墙上乱涂乱画,踢门、放鞭炮、摔酒瓶,向窗外抛扔废旧物品,倾倒污水者(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
(三)在桌椅等公物上乱刻乱画,不听从劝阻,态度恶劣者;在走廓、室内玩球者;
(四)不遵守作息时间,用水、用电制度,门卫制度,公寓管理制度,不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态度恶劣者(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五)男女之间行为不庄重,在公众场所有搂抱、接吻等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勤规定,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按下列情况予以处分:
(一)有旷课行为者,都要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予以处分;
(二)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一学期内因旷课受过处分,但屡教不改旷课仍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学生请假制度擅自离校三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离校时间每增加三天加重一级处分。连续离校时间达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实习期间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通报批评:
(一)违反教室公约、宿舍公约情节较轻者;
(二)有迟到、早退现象者;
(三)平时不讲卫生、不讲文明礼貌者;
(四)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服从指挥者。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协助查处问题者。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已受过行政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者。
第二十七条 经济处罚
(一)学生违犯校规、校纪,可根据情节决定全部或部分停发奖学金或其它补助;
(二)开除学籍的学生,从处分宣布之日起,停发所有奖学金和其它一切补助;
(三)留校察看期间,停发奖学金和其它补助;
(四)试读生试读期间,停发奖学金和补助,一切费用自理;
(五)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停发一个学期的奖学金;
(六)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停发两个月的奖学金;
(七)凡因破坏公私财物、盗窃、打人致伤造成损失的,都应按情节责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学生奖励、处分的处理及程序:
(一) 学生的奖励一般由班主任和班委会负责整理材料,系(部)领导讨论通过后,报送学生处,经由评审组评定审查后送学校领导批准。凡受奖励的学生,均填写奖励或荣誉称号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并发给荣誉证书;
(二) 违纪学生的处分统一由学生处办理。凡是考试作弊处分由教务处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三)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 对违纪学生处理的一般程序是: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班和系(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 违纪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均要装入本人档案,不予撤消。若解除处分则将解除处分的材料一并存入档案。
第五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建立良好的校园秩序,为学生的学习创造适宜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长聘请助理、伙食管理委员会、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等形式让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 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园内不准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学生组织、社团和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学生不得在宿舍等公共活动场所张贴、悬挂带有宗教色彩的宣传品。
第三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开展各项活动应当执行《长治学院学生社团、文体和社会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要进行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九条 计算机网络是教学和获取信息的重要资源,学生在使用学校的计算机网络时,应当努力发挥计算机网络对学习专业知识的作用,减少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游戏、聊天等对资源的无效使用。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校园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餐厅、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要爱护公共财产,损坏应予赔偿。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卫生,不说脏话,不随地吐痰;在规定的区域内张贴宣传品。不在公共场所起哄,聚众喧哗。
第四十一条 注意仪表美,保持衣冠整洁,不穿着过于暴露的服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豢养宠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入学时应当办理入住学生公寓手续,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爱护公寓设施,保持公寓整洁;不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在校外居住者,应当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 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工的劳动,服从管理。
第六章 学生早操及课外体育锻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鼓励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并把早操、课外体育锻炼情况作为对学生综合测评的重要指标。
第四十六条 组织机构与任务:
(一) 早操由各系(部)组织检查。早操检查组由系(部)领导、班主任及素质较高、对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同学若干人共同组成。
(二) 早操检查组负责检查全系(部)各班每天的出操情况,做好记录。每月月底向全系(部)通报。
(三) 学生早操形式和课外锻炼的内容,由各系(部)组织安排。班主任要认真组织学生按规定出早操和进行课外体育锻炼。每班每周课外活动不少于两次,具体时间由各系(部)各班安排。
第四十七条 各系(部)建立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奖惩办法,与学生的评优、评奖和对班级工作考评结合起来。
第七章 学生证和校徽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新生到校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由学生处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四十九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学生身份的标志,只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送人。学生证不得涂改。学生证在每学期开学注册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条 凡遗失学生证者,按下列手续补办:
(一)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补办原因,由班主任核实签署意见后,经系(部)领导审查属实后加盖公章。
(二) 学生持申请书到学生处开具补发证明,登报声明作废。由学生处核办补发。补发学生证或校徽时需交工本费。
(三) 第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补发一次学生证。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休学、留降级、转系(部)等原因变动学籍时,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处换领学生证。
第五十二条 学生被开除学籍、转学及毕业时,必须把学生证和校徽交回学生处,丢失的应按规定交费。
第五十三条 因家庭住址变迁,乘火车需变动半价乘车区间的学生凭父母单位和迁入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经系(部)领导核准后到学生处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涂改乘车区间的,将按违纪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