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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长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3-06-06  作者:admin  点击:

一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效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获准注册的,即取得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学籍。情况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体检复查发现新生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学校将视情况,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将准予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在注册前须先交清当年学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无论何时,一经查明,即取消学籍。
二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 学生须参加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关于考试考查的实施、要求及成绩计算办法,按照《长治学院学生成绩的考核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系(部)、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缓考申请。缓考时间由系(部)、教务处安排。缓考成绩同正常考试等同记载,不及格也等同处理。
第九条 课程不及格者要参加重修。学生每门课只允许一次重修。重修与教师辅导相结合进行。
第十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经个人申请,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最后一个学期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考试不及格不作重修处理,按照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作重修处理。
三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一学年达到3门(含3门)主要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参加重修学习,作留级处理。如果在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末不及格的课程达到留级规定门数者,仍跟班就读,到第二学期末作留级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办法: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按照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则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实习不及格者,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第十五条 学生留级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学免试。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准许留级一次。
四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其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系(部)同意,经转入系(部)考核证实,转入该系(部)更能发挥其特长者;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经我校同意,对方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其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就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校内转系(部),须由所在系(部)、拟转入系(部)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省内转学,符合第十七条之规定者,我校可向拟转入学校介绍,对方院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我校后,教务处可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获准后即可办理转学所需其他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符合第十七条之规定者,我校可向拟转入学校介绍,并报请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待对方院校审批同意,并获准我省和对方院校所在省高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第二个学期开学前(即第一学年的寒假)办理。
第二十条 专科生标准学制为三年,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专科生不得超过四年,本科生不得超过六年。
五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需时达1/3学期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二)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纳的费用不退,已考核的课程成绩有效,已修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缓考手续;
(三)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四)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要求办理。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其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只休学半年,本人申请补考原年级课程,经学校同意,可安排补考。全部及格者可回原年级学习;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将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违者取消复学、入学资料。
六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留级后每学年仍有3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意见,须经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提出建议,学校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即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时间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者;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三)公共体育课经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
第三十四条 结业的学生,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经发给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